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
经营者:宋然,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15委。
负责人:杜萍,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黑1005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宏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3、约谈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田庆云之子田峰。
4、三次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1005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李德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