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黑龙江信大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67号。
负责人:付壮,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钢,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祥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占英,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宇,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田子剑,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占英、田峰、田宇、田子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田庆平(已故)名下有位于西安区信大广场,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6号抵押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田庆平(已故)名下位于西安区信大广场,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6号的房产一处;
二、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