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337号
原告:***,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世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华
书 记 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