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1925号
原告:**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5X066124700。
法定代表人:张金江,经理。
被告: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606538657X。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祥,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经法院调解,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钦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