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享有的债权转让工程款44694.1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执行费599元,合计47201.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待财产可供执行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5执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松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贺常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