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6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哥),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市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13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万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615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230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