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6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哥),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市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13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万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615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230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