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0江南雅居**。
法定代表人:田刚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场镇div>
法定代表人:彭三高,镇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唐惠林,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81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容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