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财保251号
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0江南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7613P。
法定代表人:田刚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万宝小区**栋****,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31YFH38。
法定代表人:郭大富。
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并愿意对因申请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申请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德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练
书 记 员 徐馨佩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