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刚华。
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
关于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01586.5元及利息。因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房屋信息、住所地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于2021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3栋3层1号,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3层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1401586.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3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