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1215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5幢201。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116。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263号C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菜园村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1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虞山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富春江路北、金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珠江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5月8日的利息计1155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3387元;上述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40元,合计38591元,由***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及大量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有的设定抵押且被多案查封,尚待处置,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邵钧
审判员*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