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10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5651000元,并支付以1565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31800元。三、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至三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8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357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和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累累,名下房产均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中暂不宜处置。***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均已被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1621615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