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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095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116。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5幢201。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1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富春*路北、金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珠*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5月8日的利息计1155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3387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38591元,由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名下有*******车辆,***名下有*******车辆,**名下的*******、*******车辆,均有查封,且因尚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小龙名下有明日星城星海园31幢、花园公寓12幢02、开元大道2号401、402、403、404、405房产,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9幢102、103、104、105、202、302、402,**名下有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604、*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9幢101、201、301、401,***名下有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4幢、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5幢1104、沙家浜镇宝宸湖庄38号房产,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富春*西路10号琴湖商业广场1幢301、616、623,2幢A区101、112,3幢112、126、128,4幢124、125,5幢101、111、124等房产,***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1幢101、301、2幢101、3幢204、4幢213、214等房产,海虞镇王市路699号七里香庭3幢101、6幢107、108、8幢101、102、11幢101、17幢105等房产,常熟市坚博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通路333号8幢201、202、301、302、401、402、501、502,东南开发区金华路199号4、5、6、7幢、8幢101、102房产,上述房产或设置了抵押权,或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朱兰共有菜园村街21号房产,但**仅占1%份额。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国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及被执行人*小龙名下银行存款38700元。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81744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十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邵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