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366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横泾桥堍陈家市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珠江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33526.67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年息22.4%为限)。偿付律师费6万元。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共计38056.8元,由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6.8元,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295065.72元。对于剩余执行标的,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大额银行存款。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名下有*******、*******汽车,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5幢1104房屋、虞山天地休闲中心4幢101房屋、沙家浜镇宝宸湖庄38号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置有大额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与案外人***、朱某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菜园村街21号房屋(其中***1%份额),上述房屋均设置有大额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