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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0486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63号C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116。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5幢201。
法定代表人何翠柏。
被执行人黄崇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小龙。
被执行人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1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北、金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珠江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祝琼、***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5月8日的利息计770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7425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祝琼、***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3007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明宏贸易有限公司、***、**、祝琼、***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77166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604室;被执行人*小龙名下有七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星海园31幢、开元大道2号401室-405室;被执行人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四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9幢101-401、花园公寓12幢02;被执行人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九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9幢102、103、104、105、202、302、402;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4幢,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5幢1104室、沙家浜镇宝宸湖庄38号;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长江路777号佳和云筑3幢503室,上述房产除本案处置物外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多案查封,且本案均已查封。执行中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604室,现正拍卖中,但债权实现尚需时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宇
审判员*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