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中执字第0005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环宇。
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3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予以立案。
本院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塑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