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亚太路522号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57924137。
法定代表人:俞敏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花,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昊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王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蓝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原,均由原告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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