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蓝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641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79591696XQ。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
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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