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27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8590E。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王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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