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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327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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