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327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