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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1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0060033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19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3810.0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3810.04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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