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7211号 申请执行人: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昊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陕西大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提供2016年1月至2023年10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及2016年至2022年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部分财务资料,其余资料的查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721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