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791号 申请执行人: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5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4)陕01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