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922民初5083号
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226-2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罾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品,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8047.5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职工宿舍楼装饰装修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724996.96元,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之外的工程价款为573050.45元。2008年4月工程竣工,2008年6月被告使用该工程至今,原告在被告使用后至2010年又维修了三次,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9万元,仍欠工程款708047.5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答应支付但未支付。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领,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合计300000元,该款由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汇入本案案款专用账号:62×××49,开户行:中国银行。案款到帐后由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领取;
二、本案诉讼费用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由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一并汇入本案案款专用账户62×××49);
三、该案一次性了断,各方余无瓜葛;
四、若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未按本协议条款内容履约,原告常熟市腾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摁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季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