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执保111号
申请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16911389。
法定代表人:王刚。
申请人: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5号楼1至6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8233799A。
法定代表人:曹晖。
被申请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632G。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
申请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9123425.61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卞玉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