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34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161016911389。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院**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8233799A。
法定代表人:曹晖,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632G。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配股(共计7466186股)、分红。2020年10月27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向本院出具司法评估(询价)报告书,对上述股权作出的询价结果为22921500元。另查明,截止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为7944022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配股(共计7944022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 李 彤
审判员 : 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