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24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北京市泓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x号院x号楼x至x层xx。

法定代表人:曹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天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被告博华天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为“长江文明馆”分包工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此本院应移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内容并非工程勘察、设计,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涉案第十届中国(武汉)国际园林博览会长江文明馆工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故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博华天工展览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福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