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证保1号
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查封存放于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的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管理生活区搬迁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签证、竣工图等文件。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项目名称为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管理生活区搬迁建设项目道路及附属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南军信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存放于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共计24册纸质资料就地封存,封存内容详见《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进窗纸质资料交接清单》,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月
书记员  周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