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尧诉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91民初78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工期CS-3及C-26号底商高层住宅楼1单元商服。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诉被告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边庆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