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34号
申请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77号府琛商务广场2幢1202、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4623853M。
法定代表人:王星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强,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270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9AA5X6。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70万元。2021年3月1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