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