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康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康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土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