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宝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宁利。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3年05月30日出生,住郫县。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英霞,男性,汉族,1964年09月02日出生,住郫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00.00元。

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英霞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1220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