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宁利。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3年05月30日出生,住郫县。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英霞,男性,汉族,1964年09月02日出生,住郫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00.00元。
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英霞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1220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