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执恢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陈英霞,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戴敬灏,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李江,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陈英霞、戴敬灏、李江、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非诉执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08执恢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