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国际1栋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54283Y。
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48493J。
法定代表人胡宝安。
被执行人胡宝安,男,1963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陈英霞,女,196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胡宝安、陈英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律公证执字第8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胡宝安、陈英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宝安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律公证执字第89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