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05月31日生,住,住成都市武侯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2月25日生,住,住成都市武侯区/div>

被执行人:陈淑惠,女,汉族,1966年07月08日生,住,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被执行人:李泽明,男,汉族,1965年07月17日生,住,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被执行人: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新华苑**/div>

法定代表人:李兵。

被执行人: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西,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茵。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宝安。

被执行人: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继柱。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淑惠、李泽明、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1137416.4元,执行费78537.42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44078.72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监证:2626565),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吕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