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68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宝安。
被执行人:*宝安,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专家住宅楼二期××栋××号(监证××)不动产一处,本案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该案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分配结果尚不明明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