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07号
原告:大连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祥溢园1号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TWM8WO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前阁村新水泥路596-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455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因该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