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959号
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11316829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前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1280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12800R。
本院在审理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