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4民初2498号
原告:***,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杜尔伯特龙虎泡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创业庄。
法定代表人:任刚,经理。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杜尔伯特龙虎泡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