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庆杜尔伯特龙虎泡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4民初2498号
原告:***,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杜尔伯特龙虎泡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创业庄。
法定代表人:任刚,经理。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杜尔伯特龙虎泡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