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4民初2387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天湖左岸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而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