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179号
原告: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光华路东侧公园大道小区光华南大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韦红侠,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南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亚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2159号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2栋-11楼。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职位:总经理。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闫各庄村东。
负责人:罗海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政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白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白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璐的起诉、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白璐、河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高碑店市鑫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罗悦君
人民陪审员  卢 静
人民陪审员  赵赞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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