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9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凤,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妙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大虹桥乡张村(妙乐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吉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先强,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茹霜,女,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某,男,200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区。
法定代理人:**(冷某之母),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妙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冷先强、**、冷茹霜、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昶伟
审 判 员 黄爱玲
审 判 员 常若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国强
书 记 员 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