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9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凤,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妙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大虹桥乡张村(妙乐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吉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先强,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茹霜,女,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某,男,200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区。
法定代理人:**(冷某之母),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妙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冷先强、**、冷茹霜、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昶伟
审 判 员 黄爱玲
审 判 员 常若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国强
书 记 员 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