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651号
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伟,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17C1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7,778元,由原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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