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967号
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
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缴费通知确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祝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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