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财保13号
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56A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扶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5,329.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5,329.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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