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系武汉市黄陂区某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第三人:刘小英,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
在本院执行(2021)新0109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小英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安     霞
人民陪审员      朱琳
人民陪审员     聂雪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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