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81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祝清华,男,45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男,52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清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邱卫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