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案在延边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2022年6月21日,**边仲裁委员会提请,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01财保1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012010800002215661)的账户金额人民币3,106,480.00元。2022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01财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吉林银行(账号为0601012011********)的账户金额人民币3,106,480.00元,解除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012010800002215661)的账户金额人民币3,106,480.00元的冻结。2023年5月2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01财保133号之二民事裁定,续行冻结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吉林银行(账号为0601012011********)的账户金额人民币3,106,480.00元。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字第1037号仲裁裁决,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吉24执397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的保全标的物账户即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吉林银行延吉乐佰支行060101201112818814的账户金额人民币2,484,884.53元;解除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的保全标的物账户即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吉林银行延吉乐佰支行060101201112818814的账户的冻结。
2023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的保全标的物账户即延吉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吉林银行延吉乐佰支行060101201112818814的账户的金额人民币2,484,884.53元,强制划扣到本案一案一账户上。由于被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本院作出的(2023)吉24执397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故暂时无法将已划扣的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2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