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3713号
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江义大道东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垣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为80×××72,金额为人民币820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垣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为80×××72,金额为人民币82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申请人广东尚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