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479号
原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
法定代表人:殷金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蓉,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立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保全费118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