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479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金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蓉,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1973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本院就原告的申请做出了(2020)粤0307民初17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1973元的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1973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赖丽萍